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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丈夫瞒着妻子出售共有房产 还能追回吗?

发表于2017-12-14

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出售共有房产,如果交易已实施,被隐瞒的一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吗?

省城市民王先生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过一套商品住房,由于购买时间较早,因此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。在婚姻存续期间,王先生在其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这套房卖予第三人鲁先生。这次交易在王先生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,其妻子才发现。其妻子以共有人不知情为由,要求此次交易行为无效。

太原艾伦律师事务所田源律师表示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,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。在上述情况中,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,则无权处分共有房产,因此其妻子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。但此次情况较为复杂的是,房屋已经交易过户给第三方鲁先生,因此追回房产难度较大。

一般情况下,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,权人是有权追回的,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情况下,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。通俗地讲,上述案例中的鲁先生在受让时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了交易过户,所以可不必返还房屋。

在上述案例中,王先生的妻子可以基于共同共有权利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,但是无法要求鲁先生返还房屋,因此鲁先生终获得房屋权。但王先生的妻子可以向王先生索赔。

作为房屋共同人,却无法要回共有房屋。因此,律师提醒,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,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是由夫妻双方同时登记备案,以显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,这样可以杜绝夫妻任一方恶意转让共同房产,造成另一方精神和财产的双重损失。


发表于2017-12-14

这种事不可避免啊

发表于2017-12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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